各乡镇人民政府,各园区管委会,县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单位,驻灌部省市属单位:
《灌南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》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印发执行。
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4年12月15日
灌南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
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县政府全体会议制度化、规范化,提高会议质量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和《灌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》,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组成人员组成,县长召集和主持。
第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
(一)传达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,省委、省政府,市委、市政府和县委的指示、决定,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;
(二)通报重要工作情况,分析形势,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;
(三)研究政府自身建设工作;
(四)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。
第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-2次,根据需要经研究可以临时召开。
第五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内容由县长确定。根据会议内容,确定有关领导通报形势或传达有关会议或文件精神,指定有关部门、乡镇、园区发言,县长或常务副县长讲话、部署工作。
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,并做好会务工作。
第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应当有2/3以上政府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县政府各条线分管副主任固定列席会议;根据需要可扩大到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,并邀请县委、县人大常委会、县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,县法院、县检察院负责人,县各民主党派、工商联、人民团体负责人,驻灌部、省、市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。
第八条 部门、乡镇政府、园区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人员应当为本部门、本乡镇、本园区行政主要负责人,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,须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,由县政府办公室报经县长同意后,可以安排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。
第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可以向新闻媒体开放,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。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,必要时报县长审定。
第十条 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规定,县政府全体会议内容宜于公开的,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开;不宜公开的,参加会议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。
第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记录应当详实完整,会议形成的文字、音像材料和原始记录应妥善保存。
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抄送:县委各部门,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,县政协办公室,县法院,
县检察院,县人武部。
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印发